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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区块,改革开放以来,首先富裕的民营公司的房子和高净值人群面临着继承人和财富的继承问题。 如何打破不到三代人的诅咒,实现基干业务青葱家族的繁荣,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信托被认为是家族财富传承的最好方法。 由于我国家族信托的相关法律不完善,许多富豪和名星在海外离岸地设立了家族信托。 今年4月初披露的瑞幸案,主要股东陆正耀和钱治亚也在开曼设立了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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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嘉宾和主持人
为了探讨家族信托的功能特点和面临的法律问题,寻求对我国家族信托快速发展的比较有效的对策,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瑞金咖啡示范研究系列于年8月9日晚举办了第17期专题“中美家族信托、财富传承与法律风险”讲座 该讲座由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网络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主持,通过胜数直播《鹅通》在网上进行。 嘉宾包括浙大城市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主任、慧众中国信托资金管理法治论坛召集人谭立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导、京都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首席专家韩良教授、盈科全国家族信托中心主任兼首席律师、米兰贝拉家办公室联合创始人李魏律师、浙江省法学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包括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教师陈飞博士,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导、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强力会谈的讲座有2000多人参加直播和交流。
谭立教授以“海外家族信托的功能、框架、制度成因及法律问题”为主题,复制了家族信托的含义和分类、家族信托的基本观念、突出的优势和功能特征、海外(上市公司)家族信托的通常框架和特征、家族信托面临的税法问题和处理对策等
很多人认为家庭信托是富豪们、高净值人士的事,与普通人、普通家庭无关。 谭教授认为,从信托的起源和目的来看,这种观点有很大的问题。 为此,有必要首先确定家庭信托的含义。 家庭信托是指以保护、管理、继承家庭或家庭财产为首要目的,以家庭或家庭成员为首要受益人的信托活动。 其核心要素以家族为委托人设立,以其家族或家族为第一受益人。 也就是说,家族信托关系是以家族或家族成员为第一当事人的信托关系。 而且,家庭信托有两个一般的要素。 一是具有财产代际传承的目的和功能。 二是信托结构和复印件的定制化。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家族信托的定义如下。 “家族信托是指信托企业受单一个人或家庭委托,以保护、继承、管理家庭财富为首要信托目的,提供产业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管理、公益(慈善)事业等个性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他认为,这个定义有点问题。 例如,家庭作为委托人不合格,信托财产额起点过高,受益人不包括委托人等。 从家族信托来看,按标准可分为普通家族信托和高端家族信托、机构受托人信托和个人受托人信托、离岸家族信托和在岸家族信托等。 其中,离岸与在岸家族信托的区别主要是受托人的不同、司法环境的不同等。 离岸家族信托的特点是受离岸地方立法保护,有税收优惠。 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对陌生域外法律制度的误解、国内外汇管理、税收征管的影响等。
家庭信托必须树立六个正确的基本观念。 一是以家庭为中心进行代际财产传承与管理二是以财产安全妥善传承为宗旨,具有长期性三是以民事信托为主的混合型信托,其功能多样化四是以定制化为特色,通常是非标准化产品五是家族信托简单 六、家族信托是家族财富传承的最佳方式。
家族信托具有突出的优势和功能特征:一是财产的安全性(财产保护和风险隔离)。 集中体现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上,独立于受托人所有或固有的财产,也独立于委托人、受益人所有的财产和其他信托财产。 这是信托最独特的功能和特征,也是信托最大的价值,被誉为信托“最闪耀的珍珠”! 二是财产管理及其可定制性。 家族信托将财产交给信托企业等专业机构和人员管理,负有信义义务,专业性和责任性强。 而且,家族信托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和具体情况定制,提供个性化的高质量服务。 三是财产的传承及其经济性。 家族信托的突出功能在于财产传承,具有低价高效的经济性。 其经济性是指可以避免高额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信托设立过程方便快捷,节约时间和操作费用。 四、具有隐私保护、家庭管理、子女教育和创业、防止浪费等其他功能作用。
涉及家族信托基本法律结构的主体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监护人、第三方等。 了解信托的基本法律结构最重要的是区分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 他举了特朗普创立“盲信托”( blind trust )的例子,深入解体了瑞幸的股权信托结构,包括陆氏家族信托和钱氏家族信托的基本结构。 另外,还介绍了英飞拓刘氏家族信托、小米雷氏家族信托、安踏家族信托等几个典型的海外家族信托框架。 他从中总结了海外(上市公司)家族信托的常规框架和特点。 在海外离岸地设立控股企业,具有多层结构(通常为三层以上),为了加强控制,将股份分为a、b两类,通过vie结构将经营实体纳入控股企业体系,将控股企业的股份作为信托财产建立家族信托,通常设立监护人监督平衡受托人, 有时设立自己的私人信托企业作为受托人负责家族财产管理,另外海外信托的制度原因包括节税等经济优惠、合理配置资产以降低风险、海外离岸信托制度成熟、海外上市便利等。
最后,谭教授对家族信托面临的税法问题和处理对策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他首先提到国家之间关于税收新闻的联合申报标准(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 ),也称为统一报告标准。 该指南是经济合作快速增长组织( oecd )提出的,目的是推动国与国之间的税务新闻交流。 其新闻交换复印件包括海外机构账户、资产新闻、个人新闻等,目的是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避税的行为。 中国是第二次加入crs,开曼群岛和bvi已经加入crs新闻交流机制,并且从年9月开始按照crs机制与中国进行新闻交流。 年11月震惊世界的“黑天鹅事件”,引发了富人利用免税离岸企业避税问题的全球愤慨。 在欧盟的压力下,开曼、bvi等国从年底开始相继出台经济实质法案,要求当地注册成立的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必须满足相关经济实质的要求。 所在地企业必须通过该项审查,否则将被重罚或注销,法人将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此外,相关实体的新闻也将提供给相关国家的税务机关。 这是海外家族信托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从我国情况看,家族信托的税收和税法问题主要有主体客体不明、税目税率不明、纳税环节不明、征税法规不明、税制竞争劣势等问题。 结果,财产转移到国外,房地产信托、股权信托等非货币信托难以开展,国内家族信托进一步受阻,离岸家族信托兴起。 在此基础上,谭教授将信托税制与投资税制进行了比较,认为投资不征税时,信托必然不征税的情况下,信托不一定要征税。 而且,他认为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我国信托税制的样本应该进行相关的解体和改善。 最后,他对我国信托税制改革提出了基本思路:一是信托设立免税或轻税二是受托人不纳税三是信托收益及时纳税,一年清算一次四是及时开展试点,民事信托有选择地先行试点 五是启动信托税制立法,分别修改相关税法规定; 六是尽快进行税制改革相关规定的相关改革。
关于这次讲座,强有力的教授首先高度赞扬了李有星教授对瑞幸系列讲座的精心策划、组织、主持,认为这次讲座安排独具匠心,主讲嘉宾有理论大家和实务专家; 讲座副本有域外家族信托的框架规制和国内家族信托实践探索。 他最后提出了关于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的五点认知和意见:第一,必须充分认识家族信托的地位和作用。 信托对现代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财富管理和继承具有重要意义。 从历史渊源来说,信托起源于家族信托,中国信托领域的快速发展轨迹是回归这里的信托不仅是财富管理,财富继承价值意义更大的信托,其精神财富的传承比以前流传的财产传承更有价值,能够与财富一起传递家族的信念、理念 第二,必须确立家庭信托的法定地位。 目前,家族信托在中国不是法律概念,无论是信托法还是监管部门如央行、银保监会都没有赋予家族信托完美的法定地位。 因此,在上位法信托法中赋予家族信托的地方尤为重要。 对现行民法典遗嘱信托的回应不容忽视。 第三,必须加快制定信托税制规则。 最初的信托企业与改革开放同龄,但在营业信托的快速发展中,信托税收是一个长期未解决的问题。 要妥善处理信托税制问题,必须充分研究《导管理论》的运用,制定相应的应用规则,构建良好的信托税制。 因此,学术界应督促立法机关和税务机关做更大的工作。 第四,加强民事信托的风险防范。 我们有信托法和银保监会的支持,但在民事信托风险防范方面还有点薄弱。 以家族信托为例,从委托人到受托人、顾问再到受益人,都是阳光信托的框架,在整个民事信托中,潜在着许多问题,如如何不让受托人和委托人混淆。 另外,受托人聘请的咨询顾问的法律地位如何定义,他的权利义务取决于什么样的规定。 另外,家族信托中委托人的进一步扩大,存在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问题等。 第五,关注信托财产交易的风险问题。 受托人在以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的过程中,如果一定会与对方发生财产交易,则需要特别关注其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例如在现实的回购交易中,此时赋予受托财产的回购义务,伴随着法律风险。 相对人、受托人的法律责任及其对受益人、委托人的影响无法预测。 处理这个问题,必须重视信托财产的特殊性、标识性的强化,保证与受托人通过管理信托财产取得的收益面临的法律风险相一致等。
打火机:李佳峻、俞定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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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业信息港
标题:“家族信托,财富管理与传承的护卫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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