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970字,读完约2分钟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台
当地和外来人员均可申请房租低于市场价格
6月1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 并且确定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时间租赁等多种玩法筹集,既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根据《办法》的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在当地没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条件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当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现实情况,调整申请条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规定,政府所有权利人和承租人有民事合同关系的,发生纠纷也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理。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吸引和规范房地产租赁市场,《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标准应当大体低于该地区住房市场租赁水平,并定期调整。 为了稳定租赁关系,保护承租人的利益,签订租赁合同,并且当事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租赁标准约定每套公共租赁房屋的租赁额。 承租人的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或者减免租赁补助金。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办法》确定了三种情况。 一是承租人转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并且拒绝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搁置公共租赁房屋6个月的,应当归还公共租赁房屋。 拒绝归还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在市场价格上追加缴纳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填写公共租赁房屋管理文件,有罚款1000元以下的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3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二是承租人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应当清偿公共租赁住房。 不退出的,所有权限者或者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退出。 三是承租人不符合继续租赁条件的,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承租人租赁或者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等,应当在所给转移期内离开。 逾期不退租,承租人没有其他住房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继续租赁; 有其他住宅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离境。
来源:企业信息港
标题:“公租房管理办法出台 本地及外来人员均可申请”
地址:http://www.quanhenglawyer.com/qyzx/50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