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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危害健康的食品
有望24小时365天以内召回
通过《停止食品召回和经营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比《食品召回和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食品召回后的新闻公示,以及网络、展览会等食品交易各阶段参与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较为确定的规定,意见反馈的截止日期为年9月5日。 郑州晚报记者邢进肖雅文
新闻公开加强公众监督
在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进行紧急召回
基于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意见稿表明,食品召回分为紧急召回和常规召回。 其中,如果食用后可能死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则需要紧急召回。 对于紧急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得知相关风险后,全天候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并立即实施召回。
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食品召回新闻的公示有确定的规定。 “食品生产者应当通过提供在线咨询网站或咨询电话等方法,回答各方咨询,在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网站公布召回实施的相关情况,并咨询公众。 ”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和健康,运用公开透明的方法可以保证老百姓的知情权,使食品安全在大家的监督下不断完善。
确定法律责任
第三方应当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问题食品
除食品生产者提出书面召回计划和实施召回外,意见稿还确定其他环节参与者的法律责任,并监督包括网络食品交易平台、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放者、食品经营柜台租赁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在内的第三方信息平台。 对未履行本法规定,未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问题食品义务的第三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停产停业命令、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并依法及时公布。
在停止食品经营方面,意见书要求食品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虚假标示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另外,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或者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立即停止经营,封存库存产品,并与相关食品经营者和客户相关
来源:企业信息港
标题:“严重危害健康的食品有望全天候内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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