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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10万元的借款引起“怀疑”。 一张借条有两种说法。 原告说向被告“借款”了10万元,被告说自己只是“担保人”。 因为过了保修期,所以可以免责。

近日,集美区法院审理了这类特殊民间借贷案件,最终一审判决认定是否不影响借款人应承担的还款责任,被告借款人应与其他借款人共同偿还10万元借款。

元,大鹏企业和沈某几年前共同向赵业主借款10万元,开具借条,注明“现向赵业主借人民币捡万元”。

当时,双方还约定了还款日。 大鹏企业、垫片分别写借条在丢钱的借款人那里盖章、签名,垫片将该票据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赵社长保留。

(/H ) )债务到期后,赵社长催促说,垫片日后在借条下说:“这笔钱还不到10万。 借款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大鹏企业在留言下盖章,沈先生在留言下作为“担保人”签名盖章。

但是,延长期限届满后,债务仍未偿还。 为此,赵业主向法庭起诉大鹏企业、沈某,要求两者偿还债务和支付逾期利息。

赵业主认为,大鹏企业、沈某是共同借款人。 之所以写“担保人”,是因为在催债时,西姆承诺一定会还钱,所以自己写明了。

但是,沈某答辩说,他是大鹏企业的实质性统治者,但是钱是大鹏企业借的。 沈只是经营者,后来在借条下作为“担保人”的签名保证金偿还。 并且,借款10万元应由赵业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大鹏企业的银行账户,由大鹏企业偿还。 现在保修期已经过了,担保责任相应免除,沈某不需要还债。

“10万元借条白纸黑字 借款人却翻脸不认账”

近日,集美法院一审判决,沈某也是借款人,赵老板的借款本金10万元和利息必须共同偿还。

法官说

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

法官表示,本案中,沈某不是大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大鹏企业和沈某分别在签署借据的借款人处盖章签名,其落款书写方式符合多个债务人共同借款的书写方式,因此被认定两被告为共同借款人。

(/H ) )在发行借条时,垫片先生亲自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下签名,但赵先生不承认为保证人。 此外,沈先生是否保证还款,不影响赵先生主张沈先生作为借款人应承担的还款责任。 沈某在发行借条时没有注明自己是经营者,由此可见沈某知道自己借款人的身份。 因此,沈先生也必须承担偿还责任。

来源:企业信息港

标题:“10万元借条白纸黑字 借款人却翻脸不认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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