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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矫月见习记者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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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的合同强制分割了“露露”商标南北市场的开采权,目前双方多次在薄公堂提出。
为深入了解“露露”商标归属问题,证券日报记者赶到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询问河北省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露”)和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露露南方有限企业)以下为“汕头露”)香港飞达、霖集团)原“露露集团”
《备忘录》的比较有效性受到质疑
有人指出存在同行竞争
审判开始后,四方交换了这次开庭的补充证据。 据悉,此次审判仍围绕《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的比较有效性进行审查。
汕头露方证据显示,《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允许汕头露露永久采用“露露”商标和专利,永久禁止承德露经营南方八省市场,永远禁止承德露生产经营利乐包装杏仁露。
但是,据承德俄的代理律师称,承德俄至今不知道上述合同的存在。 直到年2月,这个“隐形合同”历经14年,在承德俄融资尽职调查中才发现“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的存在。
另外,承德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表示:“独家经营露露杏仁露,排他性地采用‘露露’的商标和专利是承德俄的基本上市条件。”
“《备忘录》的签订时间是2001年12月27日,当时承德露露上市已经4年了。 承德俄代理律师说:“该合同的签订代表汕头露露可以进行同业竞争。” 承德俄代理律师表示,《备忘录》违背了公开招股证书的约定,从根本上改变了上市公司的上市条件,极大地损害了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投资者的利益。
据悉,承德俄于1997年上市,原露露集团作为发起人在招股证书上公开承诺自身及关联企业不得存在与上市企业同行的行为,并与上市企业签订了排他性商标和专利许可合同。
在“真伪”合同中激辩
真实性依然需要鉴定
一审中,承德俄在第三次开庭时提交的证据未被法院采用,但据说在这次二审中,承德俄重新提交了补充证据。
关于此次补充证据,承德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补充备忘录》很可能是2006年以后伪造的,签订日期不是2002年3月28日。
“《补充备忘录》对《备忘录》作出实质性变更,复印件虚假的,应当分别审查其合同效力。 《备忘录》采用的企业印文未编码,《补充备忘录》采用的印文编码,证明原俄集团在两个协议中采用的企业印文不同。 根据我方提交的原俄集团企业在工商文件印章上备案的复印件,有代码的印文最初生效时间为2005年初,为此,我们申请了《补充备忘录》的实际形成时间鉴定。 ”承德俄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时表示。
针对承德露露的质疑,原露露集团表示将在审判现场临时增加新的证据。 据原露集团代理律师介绍,露露集团刚刚通过微信发送了表示2002年签署日期的内部文件的照片,表示该文件采用的印文带有代码。
对此,承德露露代理律师表示,该文件是原露露集团自行盖章签发的文件,因此无法证明实际签发时间,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但是,汕头露露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回答说:“合同上有企业董事长的签名和企业印鉴,承德露应该履行合同。”
经过激烈答辩后,法庭庭长表示,关于是否需要《补充备忘录》,法院将在审判后作出安排。
《备忘录》相关交易
只有4个人决定“露”的命运吗?
除了 怀疑合同的真实性外,承德俄认为《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违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法规。
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王宝林(代表原鲁尔集团)、王秋敏(代表承德鲁尔)、汕头露)、杨小燕)、香港飞达4人签署了《备忘录》。 其中,王宝林担任承德露露、露露集团和汕头露露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的王秋敏,以及3家企业董事; 原俄集团是承德露露和汕头露露两家企业的股东。
承德俄方律师在法庭上表示,上述三方企业为关联企业,根据签订时《企业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
《证券日报》记者在查阅承德俄2000年版《企业章程》时发现,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个人或其工作的其他公司与企业现有或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相关事项在正常情况下经董事会批准。 ”。
然后根据《企业章程》,相关董事必须在董事会会议上详细证明相关情况,并主动表示避免表决。
“王宝林、王秋敏利用担任企业高管掌握上市公司印章的职务便利,与林维义、杨小燕秘密签署《备忘录》,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也未对外披露,涉及企业章程的相关交易。
但是,原露露集团的代理律师反驳说,在交易发生时没有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则。
承德俄代理律师指出,《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是无终止期限、永久持续履行的合同,因此必须适用现行法律,并不是因为签订时间早,其非法行为就可以永久持续的。 另外,“补充笔记”未经鉴定,无法确认实际的形成时期。
二审唇枪舌剑
审判的结果还不明确
此外,承德俄还表示,《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已超出王宝林职权范围签署。
承德俄代理律师表示:“杏仁露是承德俄唯一的核心产品,“露露”相关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是其核心知识产权,上述合同签订是决定上市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的重要事项,从根本上改变企业上市的基本条件。 根据《企业法》和《企业章程》,决定这几个事项的职权只能由企业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享有,并且须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王宝林个人无权决定。 ”。
但是,原规则集团代理律师认为,《备忘录》的签名复印件是承德规则的日常商业决定,不需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
“王宝林在《备忘录》上的签名是权利代表行为。 俄集团自始至终都承认王宝林作为集团法定代表人签署上述备忘录的行为。 因此,王宝林签署上述备忘录的行为并非越权。 ”上述原俄集团代理律师这样说道。
值得一提的是,承德俄方律师在答辩阶段,《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除了严重损害承德俄和广大中小股东投资者的利益外,还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利益。 由于原露露集团属于国有独资企业,王宝林作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未经国资部门批准,在《备忘录》中承诺免除前三年的商标和专利许可费
汕头露露代理律师表示,《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是对承德露的保护。 由于杏仁露在南方市场的销量远远少于北方市场,因此这些合同的签订并未损害承德俄的利益。
这次开庭历时约5个小时,四方律师据理力争,审判现场硝烟弥漫。 最后关于审判结果,法庭审判长说,有必要审查法庭上提出的证据,审判结果将于日后公布。
对此事件,有法律关系的人士在采访证券日报记者时表示,“一审对商标许可的效力进行了审查,汕头俄方面增加了诉讼请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承德俄大股东受理了上述文件的相关交易诉讼时,二审最高院
(责任:殷俊红(
来源:企业信息港
标题:“仅四人导致“露露”分家 合同“隐形”14年真假难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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