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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 (权威采访)维护合法权益,整治土地闲置(/s2/
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解读《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本网北京6月11日电(记者王立彬)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了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就目前国内闲置土地处置相关热点、焦点、难点接受了记者采访。
不禁止拆迁纠纷
记者:为什么要修改1999年实施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王守智:这些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土地管理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 原《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 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当事人的重大财产权益,但现行解决办法缺乏与当事人协商的环节时,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处置主体等缺乏处置程序性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占很大比例,需要妥善处理利用等。
第一个再三项目基本上是多次依法严格保障权益基本上充分体现土地权利人的利益需求和权益保障。 多次使用是优先和防止处罚并存的基本。 促进现有闲置土地的利用,尽量不产生新的闲置土地。 多次应用可行性和操作具体大致确定处置步骤。
记者:怎么不开辟新的空地呢?
王守智:《办法》确定要求必须是耕地,禁止毛地出让,以免因拆迁等原因土地被闲置。 市政府供应的土地,土地权属明确,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采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具备开工开发所需的基本条件。
确定转让合同和配额决定书,应当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加强违约责任对土地聘用人员和政府双方的约束。 对项目开发、竣工时间、违约责任等作出确定的约定、规定; 承诺、规定必须综合考虑开工开发时间,为开工开发预留合理的时间; 因特殊情况未承诺、没有规定开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确定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开工开发日期等。
加强了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措施。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对闲置土地状况严重的地区,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建设用地新增等措施。
来源:企业信息港
标题:“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解读《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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