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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促销的发行费,雇佣“水军”送赞,电影宣传领域乱立
宣扬这个湖里的水,到底有多浑?
本报记者袁云儿实习生徐佩慈
既有《后来的我们》的退票骚动,也有丁晟导演质问《英雄本色》3700万元宣费用去向的愤怒,还发生了《米花的味道》的电影方和大象抄写创意爆棚的争吵。 在获得空之前备受瞩目,原因是各种各样的麻烦和丑闻。 内地的电影产业正处于野蛮生长的阶段,宣传环节难免有些灰色的操作,问题的集中爆发可能预示着变化的开始。
虚报宣传费业内潜规则
“现在的电影宣传真的很混乱。 乙企业需要收取服务费,收取企划费、稿费、媒体宣传费,通过渠道赚钱。 1000万元的预算真的可以把300万元花在刀刃上,也是良心企业。 ”某电影制作企业的宣传负责人木先生说,自己早就想吐槽宣发界的混乱现象。
通常,许多电影还在制作阶段开始发表。 大导演大明星的热门电影、发行企业宣布破坏了顶级争夺的发行权; 有点不受欢迎的文艺小片,正在寻找发行商。 宣传费用一般由电影方面支付,但也有由发行方垫付资金发行,最后从票房中扣除的情况。 电影发行商林强(化名)表示,发行费用包括电影院的阵地材料、硬盘、补票、主创路演费用、发布会费用、媒体费用、在线宣传费等,即使最终要向电影方报销,也要
“比如说,我说找了500位影评人,这些人发了条推特多少钱,发了条微信的朋友圈多少钱,公众号文案头条多少钱,两条微信多少钱? 能帮我检查一下吗? 你怎么知道这个影评人到底有多少粉丝,点击量是多少,报价应该是多少? 除了几个大v之外,还有很多中小号的影评人,不可能一一查,”林强说。
“宣传企业向电影公司收取所谓的服务费。 例如,一个月50万元。 它收集了媒体新闻状况的总结,没有什么具体的。 在线材料,例如海报照片、推特文字、视频……这些都是300元。 但是,他们每月收取2万元电影官的小额运营费。 这不是在重复收钱吗?”木先生说,宣发企业在执行中虚报费用盈利,是业内已知的潜规则,出于人情等因素,单侧也不知道宣发方是否把钱花在了那些地方 “电影方面根据经验和电影量估算大致的宣传费。 如果电影最终票房取得了相应的效果,就不追究了。 票房不好容易引起宣传和纠纷。”木先生说,像《英雄本色》一样,向光盘支付了3700万元以上的宣传费,但最后这部电影的票房连宣传费都没有赚到,所以电影方面一定很不满吧
雇“水军”刷分是很常见的
在落实视频宣传的过程中,宣传企业的各种手段也将大大拓宽视野。 “偷票房”,从现在的数据实时上网开始就很少看到了,取而代之的是光明正大地玩票争夺上映前三天的电影。 作为电影上映时的一般操作,雇佣“水军”进行电影评分,提高关注度是宣传手段中最具代表性的。
几个月前,记者参加过一个叫做“豆瓣水军两组”的网络聊天小组。 在介绍任务时,小组主说:“我送任务。 例如上一部《芳华》。 请你给五分,然后写评论,把截图发给我。 我把钱寄给你。 通常一个一元到两元。 ”。 当记者对电影评分感到惊讶时,群主淡淡地说:“你已经做了。 基本上国产电影都要评分。 ”。 关于评论的写法,群主有时有文字,“水军”只需要复制粘贴即可,“通常二十几个字左右”。
qq上的水军群很多,规模稍大的“水军”群,人数达到数千人。 进入小组的门槛很低,回答“是兼职还是开收据”就行了。 入伙后,记者发现“水军”的任务各种各样,从早到晚都有任务。 管理者发布的任务包括豆瓣、知乎、猫眼、取票、微信、微博、大众点评、快手、今日头条等,任务类型也各不相同。 例如,未上映的电影,猫的眼睛可以点“想看”,点0.5元。 公开的可以点“看过”和“五颗星”,一颗0.5元。 也有人对评论表示赞赏。 点餐的人连续发4个豆瓣评论链接,对这4个评论点赞,可以得到0.8元。
“水军”都是即时会计。 独行侠收到“水军”的截图后,马上用红包的方法进行了结算。 这些任务中最少的一毛,最多的五毛钱。 对想不劳而获的人来说,一天点几百个赞就能得到钱。 电影相关人士林先生说:“雇佣‘水军’不像其他宣传支出,不能开发票,只能说宣传方花了多少钱。”
领域需要自律,法规需要细分
“丁晟和光的这个事件让国内的制片人企业觉醒了。 至少必须有能在企业内宣传的人。 ’木先生提出,制片人企业可以建立自己的宣传团队。 “五六个个人的年支出至多不过百万元。 宣传费用走实报实销路线,领导想什么时候查账就查。 ”一方将宣发外包给其他企业,也可以派遣自己的人员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明星影业的吴凯恩社长从电影方面的立场出发,认为如果对电影的宣传环节有很多了解,就可以提高各方合作时的效率,不引起可能的麻烦。 “作为投资者自身充分解除宣传,可以对发行者设置一点限制,至少可以得到电影方面的同意,发表者使用的手段。” 当然,她认为电影宣传应该首先加强领域自律,未来逐渐走向规范化、成熟化。 正因为如此,越来越多的领域和越来越多的人才接触电影领域,进行合作,“如果这一行一直是灰色不透明的,可能很多人会敬而远之。”
比较丁晟和光线的纠纷,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小强解体首先应该看双方签订的合同上的权利义务相关约定,如果有确定的约定,看双方是否按合同履行; 否则,双方必须提交法庭,各自拿出相关证据,由法官根据现有法律法规、领域惯例等进行具体评估。 他预测,随着文化电影产业的迅速发展,今后可能会发生越来越多的发行投资纠纷,对相关立法执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电影产业不大,是新兴产业,所以这方面的法规本来就少,也没有详细规定。 主管部门制定更细化的相关法规,可以处理目前已经常态化的问题。 ”
来源:企业信息港
标题:“虚报宣发费、雇水军刷分点赞 电影宣发领域乱象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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