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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获悉,电视剧《爱情公寓》一、二部投资方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企业对拍摄方上海高格文化传播有限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一审判决,法院驳回联凡企业的所有诉讼请求,

据 报道,联凡企业是“爱情公寓”网络社区的经营者。 2008年5月,高格企业找到联凡企业,试图拍摄情景喜剧。 由联凡企业提供资金,高格文化企业提供剧本拍摄。

随着前两部电视剧的热播,续集的拍摄提上了日程,制作价格也上升了。 高格企业提出《爱情公寓3》需要投资5000万元,但联凡企业只希望出资50万元至100万元,之前两部电视剧的相关权利和市场影响较大,将获得后续电视剧5%至10%的收益。 对此,高格企业不同意。

“《爱情公寓》7年知产纷争原投资方一审败诉”

年2月11日,在双方拍摄不一致的情况下,联凡企业发布《续集开发许可声明》,授权高格企业拍摄《爱情公寓》续集,并有权解决该电影电视剧系列的相关制作、开发等问题 高格企业发行《续集开发声明》,承诺续集继续沿用“爱情公寓”的名称,不得随意变更,联凡企业继续享有主要出品方的权益。

“《爱情公寓》7年知产纷争原投资方一审败诉”

此后,高格企业和联凡企业就《爱情公寓》后续电视剧的开发、制作没有签订其他协议。 高格企业和上海辛迪加电影有限公司拍摄和制作了电视剧《爱情公寓3》《爱情公寓4》,但联凡企业没有投资。

年6月18日,联凡企业向法院起诉高格企业和辛迪加企业,认为高格企业和辛迪加企业拍摄的《爱情公寓》3、4部侵犯了1、2部的版权,擅自采用《爱情公寓》系列电视剧特有的名称, 要求高格企业和辛迪加企业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发表刊登声明予以消除的年4月18日,联凡企业提出解约申请,经法院许可。

“《爱情公寓》7年知产纷争原投资方一审败诉”

年5月17日,联凡企业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联凡企业于年2月11日签署的《续集开发许可声明》于年1月27日解除,高格企业在合同解除前将电视剧《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复制、改编成“

根据法院审理,双方在相关协议中未确定经济对价。 这是因为该高格企业没有支付允许关联企业录用的报酬的合同义务,其次,双方发布的声明中没有确定“主要出品者权益”的具体复印件,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高格企业在后续电视剧中将联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签署为出品方,由联凡企业运营“凡 这一行为已经明确了联凡企业的相关权益。 因此,徐汇区法院判决驳回所有企业的诉讼请求。

“《爱情公寓》7年知产纷争原投资方一审败诉”

关于双方的报酬约定,法院认为双方在相关协议中没有确定经济对价。 在实际履行时,无论是年2月发表授权声明,还是同年7月召开通电发布会,还是年联凡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都没有证据表明联凡企业向高格企业主张采用授权后的相关经济报酬。 因此,高格企业没有向联凡企业支付聘用许可报酬的合同义务。 联凡企业依据合同法,以拒绝履行高格企业支付权利授权的许可录用报酬的合同义务,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为理由,主张法定解除权,显然不成立。

“《爱情公寓》7年知产纷争原投资方一审败诉”

关于第一出品方权益,法院在双方发布的声明中未确定“第一出品方权益”的具体复印件,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高格企业在后续电视剧中签署联凡企业第一责任人为出品方,由联凡企业运营的“爱情公寓” 因此,双方对联凡企业放弃优先投资权,授权高格企业采用相关权利的对价范围已经在实际履行中出现,其中不包括支付权利授权的许可聘用报酬复印件。 此外,联凡企业在发布授权声明前确实想通过一定的投资和权利授权获得后续电视剧的利润分配,但在与高格企业未能达成协议后,联凡企业只发布了授权声明,没有进行任何投资,说明声明发布后双方就利润分配达成了进一步的协议。

来源:企业信息港

标题:“《爱情公寓》7年知产纷争原投资方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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