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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作家金庸诉《同人小说》《前段时间的少年》作者江南侵犯版权并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16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布。 法院判决,江南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前段时间的少年》,销毁库存书籍,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20万元,公开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

“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获胜”

原来是这样传达的

未经许可篡改人物形象

金庸认为,江南创作的《在座的少年》,照搬金庸作品中的经典人物,在不同的环境下定制与金庸作品相似的情节,改编金庸作品后,未注明改编来源,擅自篡改作品的人物形象,改编权、改编权、 并且,被告通过盗用上述独创因素吸引网民,追求竞争特点获利甚大,违背了诚实信用,大体上严重干扰了金庸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获胜”

此外,原告方认为,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企业、北京精典博维文化媒体有限企业对《前段时间的少年》存在的侵权情况未尽到审查责任,对《前段时间的少年》十周年纪念版的策划出版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与被告江南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购书中心有限企业销售侵权图书,也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获胜”

由法院审理

与 文章副本不同,没有侵犯着作权

天河法院审理表明,金庸笔下的《射雕英雄传》、《笑傲江湖》、《天龙八部》、《神雕侠侣》于1994年5月在内地出版,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江南在2000年创作了《这里的少年》,并发表在网上。 从2002年开始多次出版。 相比之下,《这里的少年》中的人物名字和金庸四部作品中一样,为65个,包括郭靖、黄蓉、令狐冲、小龙女、乔峰等。

“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获胜”

法院审理认为,《在这里的少年》不构成侵犯版权。 这部作品采用了金庸四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姓名、部分人物的简单性格特征、简单的人物关系,以及部分抽象故事的一节,但并不是以金庸作品为基础的,而是在与空不同的时期和背景下,以人物的作用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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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

以营利为目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江南、联合出版企业、精典博维企业等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同人作品”通常是指利用现有作品中相同或近似的角色创作新作品,但如果创作只满足个人的创作欲望和原作网民的诉求,则不以营利为目的,新作具备新新闻、新审美、新洞察 但是在这个事件中,江南利用网民对金庸作品武侠人物的迷恋提高了对自己作品的兴趣,之后多次以营利为目的出版,发行量巨大,其行为超出了需要。 特别是江南2002年首次出版时,把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活”,直接将自己的作品指向金庸作品,在金庸作品的影响下,大力吸引网民牟利的意图尤为明显。 因此,法院认定江南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背了文化产业公认的商业道德,应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禁止。

“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获胜”

此外,联合出版企业、精典博维企业认为出版发行《前段时间的少年》应该知道未经金庸许可,收到律师函要求停止出版、发行后也没有停止,对策划出版《这里的少年》纪念版的行为持主观态度 广州购书中心作为“这里的少年”纪念版的销售者,销售行为有合法来源,应诉后停止销售,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这是因为我不支持金庸要求停止侵权,赔偿合理的支出。

“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获胜”

由于金庸、江南均未到达法庭,各诉讼代理人尚未确定是否在法庭上上诉。

来源:企业信息港

标题:“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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