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02字,读完约1分钟

裁判要旨:案涉借款发生时,华某与顾某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华某系以其个人名义借款,但案涉借款系用于其名下相关置业公司的生产经营。根据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顾某分得家庭大部分财产,实际取得了华某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益分配,由华某承担全部债务,显然不合常理。结合顾某参与还款的行为,顾某尽管未直接参与共同经营,但其对案涉债务明显知晓,具有共同偿还的意思表示,且实际取得华某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益,故案涉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索引:《钱耀明、顾静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5388号】

争议焦点:未参与共同经营的配偶对于另一方因经营举债是否可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昆明律师

来源:企业信息港

标题:未参与共同经营的配偶对于另一方的经营举债是否应承担偿还义务?​

地址:http://www.quanhenglawyer.com/qyzx/171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