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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p2p机构需要一定的门槛,且不得吸收持有他人资金、建立资金池、为投资者担保、约定借款收益和担保。
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15日出席中国中小银行快速发展高峰论坛时,p2p机构必须有一定门槛,不得吸收他人资金、建立资金池、为投资者担保借款收益和担保 “目前可以调查的p2p机构有1200家,到7月为止实际运营的有150家。 ’他明确了。
王岱强调,监管层对互联网总体上保持支持创新、鼓励快速发展的态度。 谈互联网监管的基本情况,一是鼓励金融创新,结合互联网优势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二,在线上与线下一致的前提下,逐步完善有序监管体系。 互联网不能降低金融固有的本质,因此不应该具有风险上的特殊监管待遇,整体监管体系需要以金融风险监管为标准。 监管标准是指,确定风险底线保护金融客户和投资者的好处——防范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发生的业务边界和风险红线,消除混业。 三是重视新闻公开,提高透明度。 他说:“虽然互联网金融有许多新闻不透明,但非法集资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好处是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度,传播虚假新闻。” 第四,保护客户资金的安全。 五是支持实体经济。 (陈莹) ) ) )。
来源:企业信息港
标题:“王岩岫: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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